连续输送设备散粒物料物理性能试验方法的一般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连续输送设备输送的散粒物料物理(或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一般规定、取样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输送设备输送的散粒物料的物理(或力学)性能的测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JB/T 9014.1—1999 连续输送设备散粒物料性能术语及其分类
3、一般规定
3. 1 试验方法中所规定的误差仅为保证工程技术中连续输送设备的设计、制造及应用领域的准确度要求而设。
3. 2 分析计算结果小数点后的位数应与试验方法中所载的允许误差小数点后位数一致。
3. 3 日常使用中在保证测定结果准确度的前提下,不排除其它试验方法。
3. 4 所用容量器皿、天平、砝码等仪器仪表在有效标定期限内,应经常注意其准确度,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有关衡、量器使用管理规定定期予以校正标定。
3. 5 需要烘干的试样应在温度为105℃±5℃的烘箱内进行干燥处理。
当试样置于温度为105℃±5℃的烘箱中烘至恒重时,相邻两次称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h。当相邻两次称量值之差不大于该项试验要求的精度时,则称为恒重值。
3. 6 每项试验应填写相应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 试验项目名称;
b) 试验物料的名称、品种和产地;
c) 试验结果计算所依据的公式、试验结果的计算和取值;
d) 试验结果的评定;
e) 试验日期和试验人员等。
4 取样
4. 1 从每批散粒物料中抽取有代表性的试样。
4. 2 初次抽取的试样应不少于10 份,其总料量不少于试验用量(表1)的2 倍。
4. 3 初取试样可在下列场合抽取:
a) 在输送现场进行常规试验时,应在被输送物料的一定批量间隙内抽取。当加料均匀且运输正常时,可在通往料堆和料仓的运输设备的整个宽度上,在一定时间间隙内抽取;
b) 从均匀料堆中进行取样时,以每300m3 (或500 m3) 为一批,不足者亦以一批论。试样可从料堆锥体自上而下的不同部位、不同方向任选10 个点抽取,但要避免抽取离析的及面层的物料;
c) 从袋装物料中抽取试样时,应从10 袋的不同位置和高度中抽取。
4. 4 初次抽取的试样拌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减到试验所需要的用料量(表1)。
4. 5 注意事项
4. 5. 1 取样之前必须仔细清洗干净取样工具,并擦干工具表面水分。
4. 5. 2 取样物料应堆放在清刷干净的混凝土地坪和金属平台上进行拌合缩分,以免其它杂物混入取样物料之中。
4. 5. 3 取样物料不得堆放在阳光曝晒或风力较强的场所进行拌合缩分,以免物料所含水分挥发或粉尘飞扬散失。
4. 5. 4 取样物料必须保持取样前的原始状况,不得在取样过程中人为破碎、晾晒或采取其它可能改变物料性能的方法取样。
4. 6 样品的容器及标签
4. 6. 1 送检湿度(含水率)的样品应装入有密封盖的容器中,并附有标签。
4. 6. 2 送检的样品应装入样品袋(或样品桶)内,并附有标签。
4. 6. 3 标签上注明以下各项:
a) 编号;
b) 品名、等级、产地;
c) 批量(t);
d) 运输单号(或生产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