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测原始记录是出具检测报告的依据,记录中数据的有效位数和计量单位的使用均须符合有关要求。
2、原始记录须性编号。所用的原始记录应按规定的格式和模式填写,书写应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原始记录编号不得断档、不许撕毁。
3、原始记录有错误需要更改时,一律采用“杠改”并加盖更改人印章,在旁边填上正确的内容。
4、在硬盘上的原始记录要打印一份用书面形式保存,并有书面签字。
5、原始记录实行二级审核签字,即检验人员自查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校核人员检查无误后签字。在审核时,如发现原始记录不符要求或有误,则应退还检验人员进行更正或要求重测。
6、检验人员对其出具的数据负责,校核和审核人员对数据在运算传递过程中的非原始性数据负责。
7、技术负责人应每月对原始记录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必要时进行纠正。
8、原始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保存期工程竣工后不少于三年。
9检验报告的编制
试验员根据原始记录编制检验报告,经审核员确认后,主任批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有填写人、审核人、负责人三级审核签字后,统一登记后按规定程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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